天山区条形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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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区条形码管理办法

作者:乌鲁木齐祥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5 08:45:48

对于刚接触乌鲁木齐条码打印软件的小伙伴来说,可能不知道如何在条码打印软件中添加文字对象,这个很简单,在条码打印软件中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来添加文字对象。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下条码打印软件添加文字对象的操作步骤吧:

1.在条码打印软件中点击左侧工具箱中的实心A按钮,在画布上绘制普通文本对象,双击普通文本,在图形属性-数据源中,点击修改按钮,手动输入要编辑的信息,点击编辑-确定。

2.在菜单栏中点击绘图模式,在绘图模式下拉列表中点击普通文本,然后在画布上绘制普通文本对象,然后双击,在数据源中,根据自己的需求,自定义添加自己想要的内容。添加文字信息之后,可以普通文本,在图形属性-文字中,勾选彩码-高级,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随机设置文字的颜色。在条码打印软件中不仅可以设置彩色文字,还可以设置文字的字体、样式、大小、对齐方式、行间距、字间距等,具体操作可以参考:如何在领跑打印软件上把普通文字生成彩色文字。

以上就是有关添加文字对象的两种操作方法,是不是很简单呀,有需求的朋友,快来下载条码打印软件,自己动手尝试吧。软件操作过程中,有什么问题,都可以及时联系在线人员帮你解决的哦。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乌鲁木齐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等领域的应用,促进商品流通信息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表示商品的特定信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国际通用标识。包括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和管理。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市(州)、县(市)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逐步建立健全采用国际通用标识系统的产品跟踪与追溯体系,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

第六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集团公司中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七条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一)食品、保健品、卷烟;(二)药品、医疗器械;(三)主要农作物种子、肥料、农药;(四)日用化学品、纺织制成品;(五)汽车零配件。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制定、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产品目录。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

第九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进行注册;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享有专用权。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不得转让他人使用。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及复印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化后30日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和有关文件到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不同项目的产品,应当编制不同的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使用之日起30日内,将编码信息告知编码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已经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系统成员应当及时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六条生产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应当向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提供该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证明并备案。第十七条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行为。第十九条销售者应当履行商品条码查验义务,查验商品供应者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

第二十条销售者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二十一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存档期限为2年。对委托人不能提供有效《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的,不得承印。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举报事项。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未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和使用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转让他人使用的,责令其改正,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九至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系统成员信息变更后,未按规定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的;(二)系统成员未按照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的;(三)生产企业使用在境外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未向所规定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的;(四)销售者销售违法使用商品条码商品的;(五)销售者对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的;(六)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未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证明文件并复印存档的。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他人委托加工产品未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二)伪造、冒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的;(四)其他违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商品条码行为的。第二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和编码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厂商识别代码是国际通用的商品标识系统中表示厂商的唯一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店内条码是用于商店自行加工店内销售的商品和变量零售商品的条码标识;预包装产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产品。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GS1的宗旨是制定及推广全球通用的供应链标准,以GS1标准为基础,提供崭新的解决方案及服务,支援多个行业,包括食品及餐饮服务业、物流及运输业、医疗护理业、零售业,以及成衣及鞋履业。无论您是持有者、生产商、贸易公司或物流服务供应商,我们都能为您的业务提供专业支援。

1、乌鲁木齐条码符号的印制

条码符号印制主要有打印和印刷两种方式。企业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印制方式。

为保证条码的印刷质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其分支机构开展了条码原版胶片、条码电子胶片制作服务和印刷企业商品条码的印刷资格认定工作。企业可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到编码中心或编码中心分支机构定制,并到获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印刷企业印制条码,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

一个合格的EAN条码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

商品标识代码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编码规则;

符号的质量等级不低于1.5/06/670。但由于商品包装、储存、装卸等过程中容易损坏商品条码,使质量等级降低,因此建议商品条码的质量等级不低于2.5/06/670;

符号所表示的商品标识代码应与供人识读字符相同,即满足符号一致性要求;

空白区宽度符合GB12904-2008《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国家标准的要求,即空白区的宽度尺寸应不小于标准规定的最小宽度尺寸(mm)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一位的值。

2、条码符号的截短

条码符号高度不应轻易截短,否则会降低解码概率,影响识读速度。国际物品编码协会有关资料指出:高度截短带来的识读困难是不容忽视的。由于生产厂家不能预测自己生产的带有条码符号的产品会遇到何种扫描识读设备,因此不能只顾企业方便而给销售商带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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