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条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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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区条码管理办法

作者:乌鲁木齐祥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25 08:34:55

条形码使用中,条形码的印刷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但是,在条形码印刷中经常会出现如下一些问题:

1、不同书刊的条形码印刷尺寸有些书刊由于开本小或封面图文太多,没有足够的位置放置乌鲁木齐条形码,从而随意缩小条码尺寸,最后造成条码空太小或条太细,使扫描仪器无法识读。所以,在缩小条码时,必须由书刊条码行政部门使用专用设备制作缩小码,通常只能缩至常规条码的80%。

2、条、空颜色搭配不当由于条码识读是通过光照射在条、空上的反射率不同来识读的,条码扫描设备的光源绝大部分是红光,因此,白空黑条的条码最容易识读。有些书刊为了印刷成本的降低,封面的字图只印一个颜色:红色、黄色或橙色,从而条码也印成了白底红条、白底黄条、白底橙条等,使扫描设备无法识读这些条码。当然,除了白空黑条的搭配外,也可选择黑色、深兰色、深绿色、棕色,空的颜色应为白色、红色、黄色、橙色,这16种搭配为最佳选择。

3、自行制作条码软片有些书刊条码软片丢失了,便自行制作一个条码或把原来书刊上的条码复印下来,再拿去制版,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一般自行制作的条码软片或复印下来的条码质量不合格,容易导致条码扫描设备无法识读。

4、印刷的纸张、油墨、设备选择不当在条形码中的条和空间隙很小,印刷的纸张、油墨、设备选择不当,印刷时就容易糊版,条变粗,空变细,当条宽偏差超过±30%,扫描仪器就无法识读。因此,书刊条码印刷最好选择胶印,纸张选铜版纸、胶版纸等纸毛较少的纸张,印刷时滚筒衬垫不宜过软,油墨的流动性适中,以保证不糊版。条码印刷时应保证条空清晰,尺寸准确,条宽偏差和印刷对比度在规定范围内,才能成为书刊条码印刷合格品。在印刷的软件上,Labelmx通用条码标签设计系统无疑是最好的选择,软件根据国际编码准则编写,A级条码质量标准,可以保证被各种扫描设备识别,可以导出矢量条码图形月设计软件交互式用,也可以直接出高分辨率图形用于菲林印刷。

一个企业的良性发展,避免不了的要涉及到企业资产的有效管理。对于那些技术装备密集型的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传统的固定资产管理模式无论从质量上还是效率上,都难以适应经营管理新形式的需要。因此,寻找一种简便、高效的管理手段成为必然。利用乌鲁木齐条形码技术开发一套固定资产管理软件,改变固定资产清查数据的采集方式,解决固定资产实物清查的瓶颈问题,可大大提高清查效率,同时也增加了固定资产的形态方面的管理。如能在公司内部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将使各级相关管理人员及有关领导快速查询、统计固定资产情况,实现合理配置资源、决策,提供依据,提高工作效率。比天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对每一件资产编制条形码,是以实物管理为特点,以化繁为简为目的的管理类软件,这是固定资产管理系统应用的基础。没有信息的收集,就谈不上管理,针对固定资产管理中经常出现的实物与财务帐目不符的情况,运用条码技术为企业解决问题,使企业管理有条不紊、帐物相符,使企业决策者全面了解所有固定资产的情况,大大增加企业的成本,真正实现厉行节约的原则。行业解决方案初步将客户的固定资产录入系统中数据库,在系统中,给定固定资产两个虚拟的仓库:一.常规固定资产;二.特殊品固定资产。这样分类管理的优势是可以使产品有针对性。

功能模块简介1系统功能设置模块1.1用户管理定义系统特殊组/用户组/用户三个管理对象。1.2口令管理以用户为单位,进行密码的设定/修改等维护作业。2固定资产清查模块现场根据资产实物情况,通过设定好的代码,输入系统,系统控制打印机打印出标签,新采购的资产直接命令系统打印出标签,但系统只有在保存之后才能打印标签,在保存的时候把资产归入不同的库,标签上面包含资产名称、规格型号、出厂日期等等。(用户自定义)3固定资产管理3.1固定资产登记模块公司采购固定资产之后,采购部门在系统中录入固定资产的基本资料,并且记录下保管人员系统自动将此固定资产记录入后台数据库中。3.2固定资产领用管理每个固定资产都需要固定的保管人员,当需要零用该固定资产的时候,需要在系统中记录下零用记录。3.3固定资产归还管理在领用的固定资产归还时,在系统中记录该信息。3.4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可将各部门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鉴定,现场对需报废资产进行甄别,防止张冠李戴。同时可通过固定资产条码管理系统打印出符合实际需要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3.5固定资产转移管理当固定资产的保管人员发生变更的时候,系统记录下该变更信息。4条形码标签生成模块在每个固定资产上,贴上唯一的条形码标签序列号,以便查询统计。5条码序列号编码规则(略)6报表生成模块把清查已清点的资产明细数据分不同的库可以生成资产汇报表,周期为半年。7查询统计模块可进行单项固定资产的状态查询,单项固定资产的状态查询包括当前的技术状况、报废、租赁、状态,以及固定资产本身属性,也可以根据某单位固定资产的分布状态查询,包括按照所在单位、部门等对固定资产进行统计查询。

优异的软件性能1.集成性极强。包括对企业内部业务的完整整合能力以及对供应链外部资源的整合能力。具有开放的与流行电子商务平台集成的能力。2.业界最先进的技术。3.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前瞻性考虑。4.极强的扩展能力。5.优秀的可维护性和极低的维护成本。性能指标可支持的最大用户数:无限制;可支持的最大并发用户数:无限制;吞吐量:只受到网络带宽的限制,系统本身无限制;响应速度:只受到网络带宽的限制,系统本身无限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商品乌鲁木齐条形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商业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代码、非零售商品代码、物流单元代码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并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内容。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商品条码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应用的宣传、推广工作,建立并实施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提供商品条码的技术服务。第七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运输、仓储和物流单元管理时使用商品条码;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在出口有预包装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

第二章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第八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可以使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申请人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有关注册手续,填写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条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二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期满前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资质证明及其复印件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由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三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依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第十五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二)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三)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前款第(一)、(二)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8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生产前款第(三)项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2009年底前标注商品条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商品条码,并自编制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备案手续。第十七条商品条码的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四分之一的,可以通过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第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包括尺寸、颜色及印刷位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第十九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包括制作商品条码原版胶片,下同)的企业,应当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后,方可承揽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第二十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查验、复印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登记证书号码。委托人不能提供证书的,不得承印。复印、登记资料应当保存二年以上。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不得向非委托人提供商品条码。第二十一条商品条码的印刷及所需原版胶片的制作,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不得向委托人提供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条码。

第四章使用和管理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为商品条码。第二十三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以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第二十四条使用其他国家和地区商品条码的厂商,应当及时向物品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对所经销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应当进行查验,发现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拒绝销售。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阻碍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经销企业需要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码的,应当根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企业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码。第二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等部门应当利用商品条码,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并对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实施产品质量责任跟踪和追溯。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商品条码的检查和管理。第二十八条商品条码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必要时也可以委托物品编码分支机构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物品编码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一)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变更、续展的;(二)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变更、续展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三)在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实施监督检查时,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其中违反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可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从事印制商品条码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条附则第三十五条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1.单证:公文单证、订购单、报关单、商业单证;

2.证照:护照、身份证、挂号证、驾驶执照、会员证、识别证;

3.仓储盘点:物流中心、仓储中心等的物品盘点;

4.物品追踪:会议资料、生产零件、客户服务、邮购运送、维修记录、危险物品、后勤补给、生态研究;

5.资料保密:商业机密、政治情报、军事机密、私人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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