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商品条形码查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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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商品条形码查询方法

作者:乌鲁木齐祥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08 08:36:37

认识条形码

一、条形码用途

条形码,在世界上,包含我国,统称为条形码。通用产品条形码通常由前缀有些、制作厂商代码、产品代码和校验码构成。产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区域的代码,赋码权在世界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代表我国内地,471代表我国台湾区域,489代表香港特区。制作厂商代码的赋权在各个国家或区域的物品编码组织,我国由国家物品编码基地赋予制作厂商代码。产品代码是用来标识产品的代码,赋码权由产品出产公司自己行使,产品条形码。产品条形码最后用1位校验码来校验产品条形码中左起第1-12数字代码的正确性。产品条形码是指由一组规矩摆放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构成的标识,用以标明必定的产品信息的符号。其间条为深色、空为淡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构成,供咱们直接识读或经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运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标明的信息是一样的。

二、利益介绍

条形码是迄今为止最经济、有用的一种自动辨认技能。条形码技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利益

A.输入速度快:与键盘输入对比,条形码输入的速度是键盘输入的5倍,并且能结束即时数据输入。

B.可靠性高:键盘输入数据出错率为三百分之一,运用光学字符辨认技能出错率为万分之一,而选用条形码技能误码率低于百万分之一。

C.收集信息量大:运用传统的一维条形码一次可收集几十位字符的信息,二维条形码更能够带着数千个字符的信息,并有必定的自动纠错才华。

D.灵敏有用:条形码标识既能够作为一种辨认办法独自运用,也能够和有关辨认设备构成一个体系结束自动化辨认,还能够和别的操控设备联接起来结束自动化处理。

别的,条形码标签易于制作,对设备和资料没有分外恳求,辨认设备操作简略,不需要分外练习,且设备也相对廉价。本钱十分低。在零售业范畴,因为乌鲁木齐条码是打印在产品包装上的,所以其本钱简直为‘零’。

日子中咱们多见的条形码是由反射率相差很大的黑条(简称条)和白条(简称空)排成的平行线图像。条形码可以标出许多信息,因而在许多领域都得到广泛的应用。

RSS码(ReducedSpacedSymbology)和CS码(CompositeSymbology)由UCC和EAN国际乌鲁木齐条码组织创造性开发,是为了满足日益增长的对较小商品进行识别的商务需要而应运而生的两种新的条码符号。

RSS条码家族包括7种线性条码符号,非常适用于对条码空间有限制的应用场合。这些新的条码符号作为对现有条码符号和技术以及EANUCC条码体系的相关应用的补充,被认为是支撑全球商业活动运转的首要条码符号体系。今天,这些条码符号正被广泛应用于全球23个主要行业中,每日的扫描频率多达50亿次。

UCC的高层这样评价RSS码的市场前景:“随着各主要行业对于较小物品和产品更有效识别需求的不断增强,RSS码的市场应用空间将会迅速延伸。我们将继续推广并增强这种条码技术,来满足全球经济发展的需要。”

CS码是一个一维条码(RSS码、UPC/EAN码或UPC/EAN-128码)和一个二维条码(或者是PDF417码,或者是EANUCC所规定的MicroPDF417码的不同形式)的组合。其主要识别信息被编码至一维线性条码中,部分信息可以被低端扫描器轻松识读。

次要信息则被压缩编码至二维条码部分,以尽量少占空间。这样,CS码可以实现对一维条码的向下兼容,可以方便那些暂时尚不具备购置二维条码识读设备能力的用户。除了基本的物品识别功能外,RSS码和CS码的一个明显特点是,(电子版以下略)RSS码和CS码的出现增强了EANUCC体系的功能,让使用者能够更有效地采集更多信息,并大大降低了成本。

花卉市场花品快速集结与分散之需求,除讲求作业效率外,作业效率的正确性也是相当重要的一环。从花品至市场之进货、理货、拍卖、分货、提货作业中,物流与信息流的结合与监控,不但可提高作业的自动化、减少作业人工、减少作业错误与避免纠纷,而且可确实掌控花品的流向与追踪花品的来源。而物流与信息流结合中最重要的角色乃为条形码,它使得进入市场的花品有了识别号,不仅可为机械辨识、而且人为亦可辨识与追踪。条形码结合掌上型计算机、无线电传输模块、雷射扫读机、网络与数据库技术,形成一个监控系统,使得花品在市场的动态可实时收集与掌控。目前条形码已有应用在花卉市场之提货管制及分货系统上,如配合台车的运输,在进货、理货作业上之应用亦有其未来性。

一、资料收集与分析收集国内外花卉拍卖场之作业流程、现场信息窗体、信息系统软硬件、条形码种类及其外围设备..等资料,并分析其优劣点以供系统规划之参考。

二、系统规划配合目前花品资料编码,规划适当的条形码种类(CODE128)与内容,并且重新规划条形码导入后之作业流程。规划适当之无线电传输设备(采展频无线电技术)、条形码扫读设备、条形码打印机、掌上型计算机与网络系统以配合条形码信息之读取与传输。完成整体规划后,再与市场运作人员反复讨论与予确定。

三、系统设计与制作条形码内容与外围硬件确定后,开始进行硬设备采购与软件撰写,包含掌上型计算机提货作业软件、无线电通讯软件、条形码列印软件、提货监控软件、可程控软件、提货查询与打印软体、RS-232通讯软件之撰写。软件开发中、画面操作功能需常与市场运作人员反复确认。

四、系统测试与验证各个单机软硬件完成后,分别测试其功能,然后再一起联机测试。连续一星期每天三个小时,达1000笔/小时/台之条形码信息撷取能力,作为功能达成验证无误之条件。

研究成果与推广一、提货管制监控技术之建立应用条形码及其外围撷取设备,完成一套提货管制之作业程序、作业软件之规划、设计与制作技术,以作为花卉市场使用。二、条形码在分货监控系统之应用结合条形码扫读机及分货输送机,花品上之条形码可作为资料识别与分类判断之依据。三、推广应用目前条形码已有应用在滨江花市之提货管制系统,也即将用在田尾花市之分货及提货管制系统上。未来亦可应用在台南花卉市场及台中花卉市场,甚至于可推广至农产运销之其它场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乌鲁木齐条码的管理,保证商品条码的质量,促进商品销售自动化、信息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使用商品条码以及制作、销售条码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在商品流通领域中通用的,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组成。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条码产品包括条码印制品、条码识读设备、制作设备和与之相关的软硬件。第五条市技术监督局是本市商品条码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商品条码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有关商品条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二)宣传贯彻商品条码国家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三)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制及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市技术监督局下属的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宁波分中心(以下简称市编码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商品条码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各企业主管部门、商品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第六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推广使用商品条码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出口商品、名优产品和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积极使用商品条码。商业企业应当积极使用条码自动扫描销售管理系统(POS系统)。

第二章注册、备案与使用第七条本市单位或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事先向市编码机构提出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一)注册申请书;(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三)需在有商标的产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提供商标注册证书;产品无商标的,应出具证明。第八条市编码机构负责对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三日内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取得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颁发的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可以启用商品条码。第九条系统成员可以将厂商识别代码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相组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第十条系统成员使用商品条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执行国家有关商品条码方面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二)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市编码机构备案;(三)不得将注册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或者以其他方式供他人使用。第十一条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限为二年。市编码机构应当在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使用有效期期满前九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系统成员申请办理续展手续。企业逾期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其商品条码视为自动注销,不得继续使用。第十二条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市编码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系统成员破产的,视为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第十三条对已被注销和终止使用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启用。被注销商品条码的单位或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重新办理商品条码注册手续。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如遇名称、地址等注册事项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市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五条境外公司在本市设立的子公司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持下列资料到市编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一)境外公司的商品条码注册证书或复印件;(二)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三)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授权文件。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受委托加工产品并使用委托人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市编码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取得备案证书:(一)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二)加工合同文件和委托加工产品的商品条码样本;(三)加工单位或个人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商品条码,不得销售带有伪造或者冒用商品条码的商品。第十八条生产经营条码产品,应当符合相关的产品质量规范和技术标准。第十九条商品包装或标签上不得以条码形式标识组织机构代码。第二十条申请注册、续展、变更厂商识别代码登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商品条码的备案,不收取费用。

第三章商品条码的印制第二十一条系统成员应当制作或者委托具备技术条件的单位制作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条码原版胶片,经市编码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用于印制商品条码。非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制作商品条码胶片。第二十二条市编码机构应当将系统成员的商品条码样本存档备查。第二十三条需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制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设备;(二)有对商品条码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人员和技术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印制企业,应当事先向市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能力的认证。市编码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进行认证,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认证证书,并推荐给系统成员。第二十四条印制企业承接印制商品条码或者带有商品条码的印制品业务时,应当核验委托人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商品条码备案证书,并复印留存。委托人不出具有关证书的,印制企业不得承接印刷业务。承接印制商品条码必须保证印制质量,不得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不得将已印制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五条商品条码印制能力认证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二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的,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内,向市编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予以保留;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商品条码印制能力认证证书自行失效,企业不得继续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市、县(市)区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制度,认真受理、查处用户、消费者和有关单位反映的商品条码的质量问题。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委托具备法定质量检验资格的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商品条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市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性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定期监督检查必须按计划进行,在同一检查周期(六个月)内对经检验认定合格的商品条码,不得重复检查。第二十八条本市企业生产的带有商品条码的产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生产的产品,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方可销售。本市商品条码印制企业印制的商品条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印制的商品条码,经市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方可在商品上使用。非本市企业生产的带有商品条码的产品,经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查认定不合格的,由市技术监督局将有关情况通报给该企业所在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进行商品条码监督检查时,应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应向被检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第三十条市印刷行业协会应当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条码印制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未经注册擅自使用商品条码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按照《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监督销毁有关产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认证证书失效后,继续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2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拒绝、阻碍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八条从事商品条码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九条书刊条码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199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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