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商品条码的基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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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区商品条码的基本规则

作者:乌鲁木齐祥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11 08:15:58

在使用乌鲁木齐条码打印软件打印标签时,有时打印出来的标签颜色特别深或者浅,个别客户会问,这是怎么回事?标签打印出来颜色的深浅跟打印浓度有关,可以在打印机首选项或者条码打印软件中进行调整,具体操作如下:1.在电脑上点击开始-设备和打印机,在设备和打印机界面,找到所需的打印机,在打印机上右击-打印机首选项,在打印机首选项-选项卡中,取消掉使用当前打印机设置前面的勾选,下面会显示打印速度、深度等。

打印机浓度指的就是这里的深度,一般调中等偏上就可以了,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提高或者降低打印深度。还有一种方法是在条码打印软件中通过控制消减来实现浓度控制。一般在使用喷墨打印的时候,由于标签或者打印墨量问题,打印出来的条码线条边缘会慢慢溢出,与正常宽度不同,就可以通过条款消减这个功能来实现按比例消减线条宽度,使其达到正常条码宽度,提高条码的识别率。以上就是有关调整打印浓度的操作方法,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条码打印软件的常见问题及使用教程,欢迎到条码打印软件官网进行查询。

人们日常见到的印刷在商品包装上的乌鲁木齐条码,是普通条码,但是由于一维条码的信息容量很小,如商品上的条码仅能容纳13位的阿拉伯数字,更多的描述商品的信息只能依赖数据库的支持,离开了预先建立的数据库,这种条码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因而条码的应用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基于这个原因,人们迫切希望发明一种新的条码,除具有普通条码的优点外,同时具有信息容量大、可靠性高、保密防伪性强、易于制作、成本低等优点。本公司经过努力正式推出的二维条码,简称为便携式数据文件,正是为了满足人们的这种需求。本条码由于具备普通一维条码无法比拟的优越性,因此它一经问世,就受到了广大用户的青睐。其信息容量大,信息密度高,编码能力强,可以对照片、文字、指纹、掌纹、声音、签名等信息进行编码。其容易印制,成本很低,纠错能力强,译码可靠性高,并且具有极强的防伪能力。正是因为二维条码可以实现机器识读和防伪这两项重要功能,因此被广泛应用于身份证、驾驶证、军人证、选民证、社会福利卡、护照、签证等各类证卡系统。

二维条码是一种高密度、高信息含量的便携式数据文件,是实现证件及卡片等大容量、高可靠性信息自动存储、携带并可用机器自动识读的理想手段。具有如下特点:

信息容量大

根据不同的条空比例每平方英寸可以容纳250到1100个字符。在国际标准的证卡有效面积上(相当于信用卡面积的2/3,约为76mm*25mm),可以容纳1848个字母字符或2729个数字字符,约500个汉字信息。这种二维条码比普通条码信息容量高几十倍。

编码范围广

可以将照片、指纹、掌纹、签字、声音、文字等凡可数字化的信息进行编码。

保密、防伪性能好

具有多重防伪特性,它可以采用密码防伪、软件加密及利用所包含的信息如指纹、照片等进行防伪,因此具有极强的保密防伪性能。

译码可靠性高

普通条码的译码错误率约为百万分之二左右,而二维条码的误码率不超过千万分之一,译码可靠性极高。

修正错误能力强

采用了世界上最先进的数学纠错理论,如果破损面积不超过50%,条码由于沾污、破损等所丢失的信息,可以照常破译出丢失的信息。

容易制作且成本很低

利用现有的点阵、激光、喷墨、热敏/热转印、制卡机等打印技术,即可在纸张、卡片、PVC、甚至金属表面上印出二维条码。由此所增加的费用仅是油墨的成本,因此二维条码人们又称是零成本技术。

条码符号的形状可变

同样的信息量,二维条码的形状可以根据载体面积及美工设计等进行自我调整。

商品乌鲁木齐条码最常使用的就是EAN商品条形码,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标识,用以表示一定的商品信息的符号。其中条为深色、空为纳色,用于条形码识读设备的扫描识读。其对应字符由一组阿拉伯数字组成,供人们直接识读或通过键盘向计算机输入数据使用。这一组条、空和相应的字符所表示的信息是相同的。条形码技术是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诞生的,它是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的新型技术。

下面为条码标签设计系统制作的EAN-13码:EAN商品条形码亦称通用商品条形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通用于世界各地,是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商品条形码。我国目前在国内推行使用的也是这种商品条形码。EAN商品条形码分为EAN-13(标准版)和EAN-8(缩短版)两种。拿EAN-13通用商品条形码来说,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码的原则包括唯一性、稳定性和无含义性,其中唯一性除了表现在一个商品项目只能有一个代码外,还表现在对同一商品项目的商品必须分配相同的商品标识代码。商品条码的制作要用到专业的条码软件和专业的条码打印机外,对印刷的质量上的要求也是非常高的。到底商品条码有哪些质量要求呢?

条空颜色搭配条空颜色搭配是指条码中条色与衬底颜色的反差程度是否符合标准。商品条码是用专用识读设备依靠分辨条空的界线和宽窄来识别的,因此,要求条与空的颜色反差越大越好。一般来说,白色作底,黑色作条是最理想最安全的颜色搭配。商品条码的印刷位置商品条码的印刷位置以条码符号不变形且便于识读为原则。商品包装上的条码放置位置变化越大,收款员寻找条码并通过扫描器进行结算的速度就越慢,零售效率就越低,因此,商品条码的印刷位置应尽可能标准化。通常,应将商品印刷在外包装的“自然“底面上“。

商品条码的截短在任何程度上对商品条码符号高度的截短,都将会影响对条码的扫描识读,因些,商品条码符号的高度原则上严禁截短。即使是在由于包装面积太小,不得不截短符号的高度时,也应尽量少截短。左右空白区商品条码符号左右空白区的尺寸要留够,以便于扫描设备的正确识读。应保证在商品条码的左右空白区域内没有字符、图形、穿孔、划痕等,同时商品条码的印刷位置还应远离商品外包装的边缘,以满足对条码空白区的要求。

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乌鲁木齐条码管理,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本省商品流通的信息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的、表示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商品标识,包括零售商品条码、非零售商品条码和物流单元条码。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制、管理、应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其下属的省标准化研究院具体负责本省商品条码管理、协调工作。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监督检查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其规定的职责范围开展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全球统一标识系统,并逐步建立有效的产品跟踪与追溯系统。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卷烟、酒、饮料;(二)药品、保健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三)日用化学品;(四)儿童玩具;(五)家用电器。第七条使用商品条码,应当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注册本分支机构的厂商识别代码。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第八条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商品条码注册申请书;(二)出示营业执照并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人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的,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第九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条系统成员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在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第十二条遗失《系统成员证书》的,应自发现遗失之日起10日内向原申办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原申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确属遗失证书的,予以公告,并在公告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第十三条在国内生产或代理销售商品使用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生产者或代理者应当提供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并到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第十四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商品条码,并在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编码分支机构应在30日内将备案材料报送省标准化研究院。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设计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根据应用需要,系统成员可采用EAN/UPC商品条码、ITF-14商品条码、UCC/EAN-128商品条码。

第十六条印制商品条码,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保证质量。印刷商品条码需要原版胶片的,应当向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订制。商品条码原版胶片制作者应当按照有关的国家标准制作原版胶片,保证质量。第十七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注册商品条码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为2年。委托人不能出具《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印刷企业不得承印。第十八条销售者在本单位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不规则包装的商品需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根据有关的国家标准编制。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销售者应当直接采用商品条码,不得另行编制、使用店内条码。第十九条系统成员不得擅自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第二十条委托他人生产的产品,需要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标注委托者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二)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四)其他违法使用商品条码的行为。第二十二条销售者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干扰商品条码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3000元罚款。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所收取的费用;逾期不退的,可处所收取费用一倍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30000元。第二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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