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东区商品条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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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东区商品条码申请流程及费用

作者:乌鲁木齐祥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9-30 08:43:47

条形码申请程序:

1、申请人可到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申请厂商识别代码手续,并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三套。(分别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人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和申请人所在企业内部存档保留)

2、填写《中国商品乌鲁木齐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可直接在ANCC在线填写注册登记表。(备注:如在网上填写申请表还需打印、盖章、然后提交到当地编码分支机构)

3、集团公司请填集团公司下属分公司基本信息表。

4、申请人的申请资料经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初审后,符合条件的资料,由编码分支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到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审批。

5、编码中心收到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及申请人交纳的费用后,对确实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完成审批程序。

6、申请单位收到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申请结束。

随着乌鲁木齐条码的推广,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最让人头疼的就是条码重复的问题,即使数据源里面的数据没有重复,在打印机换纸换碳带的时候,或使用人员操作失误的时候都有可能造成条码重复,所以使用者再怎么小心也很难百分百避免条码重复,唯有避免问题条码流到客户手上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

人工拿着扫描枪一个个扫生产的条码的确可以找出问题条码,但这样做既费时又费力,如果让机器来代替的话,不仅可以百分百找到问题条码,还能节约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

机器代替的方法有三种(分别适用于打印机上、打印好的一卷标签、流水线上的成品)

1、R100条码检错系统,一般适用于传送带的成品,也可以当手持式扫描器使用。(通过感应器触发扫描,一对一关系,所以出现重码或条码不完整导致的漏扫都会报警并使传送带停下来,取出问题条码按下复位按钮则继续工作,能百分百找出问题条码)

2、第二个是离线式条码检测,这方法前些年用的比较多,也能解决条码重复等问题,但这种方法也有一个很大的缺点,这种方式是条码打印完成后再拿到其他机器上重新检测,该方法的确能保证厂家拿出去的条码是没有重复的,但出现重码所造成的损失是避免不了的,只是减少了客户那边投诉所造成的损失,(所以不推荐使用,只是前几年技术水平不够,这种方式是当时最好的了,用的比较多)(我们瑞科的R200分离式条码检测系统就属于这类)

3、最后一个叫在线防重检错系统,这个是最新的解决方案,虽然前几年也有人提过该方法,但是当时技术还不够完善,有很多bug,从去年下半年才完善好并陆续开始使用,(所以目前真正掌握该技术的也没有几家,大多都是没有真正实践过的,并不能保证百分百零错率,我们瑞科条码就属于这几家之中,光R300条码防重检错系统就已经有几十家合作伙伴正在使用中,全国安装了快一百套)

国际上,包括中国,统称为条形码(barcode)。

条形码是入驻亚马逊商城、天猫商城、大型超市商品必要条件。商品乌鲁木齐条码是商品的“身份证”,是商品流通于国际市场的“共通语言”。

通用商品条形码一般由前缀部分、制造厂商代码、商品代码和校验码组成。商品条形码中的前缀码是用来标识国家或地区的代码,赋码权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如00-09代表美国、加拿大。45、49代表日本。69代表中国大陆,471代表中国台湾地区,489代表香港特区。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乌鲁木齐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推广应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通过明确商品条码各级管理部门、工作机构的职责,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程序,来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二是通过规定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胶片制作、印刷等各个环节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来保证商品条码质量;三是推动商业POS系统的建立,推动商业自动化的发展,以加快商品条码技术在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应用,实现商品生产和流通信息化,建立现代化流通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条是本办法的立法。

第二条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字符组成的表示一定信息的商品标识。

商品条码包括标准版商品条码和缩短版商品条码。标准版商品条码我国按照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制定的国际通用规则,推广应用商品条码。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定义的规定。

第二章商品条码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六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制定并发布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3.组织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4.负责批准设立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

5.处理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及其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2.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3.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本条是关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八条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的监督检查。

本条是关于市、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商品条码工作职责的规定。

第九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第三条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应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条是关于本办法调整范围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编码中心批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系统成员编制商品项目代码,系统成员在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应用商品条码,有关部门对商品条码的管理应用都应遵循本办法。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商品条码必须经核准注册。

本条是关于使用商品条码必须注册的原则的规定。

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

第五条商品条码工作应当依靠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快使用商品条码,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本条是关于推进商品条码事业发展的规定。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自动扫描商店的建立,为生产企业使用商品条码提供应用环境。

2.统一组织、协调、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3.负责初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的设立;

4.负责审批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5.负责全国范围内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6.履行国际物品编码协会会员职责,开展相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本条是关于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的规定。

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是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是经国务院批准,于1988年12月28日正式成立的,并于1991年4月19日正式加入国际物品编码协会。

第十条编码中心地方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接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领导,其业务工作接受编码中心的指导、检查和考核,履行下列职责:

贯彻执行商品条码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组织、协调、管理本地区的商品条码工作;

负责初审本地区商品条码注册、变更、续展和注销;

负责本地区商品条码技术培训,提供商品条码技术咨询与服务。

1.本条是关于编码分支机构工作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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