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山区产品条码需要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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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区产品条码需要多少钱?

作者:乌鲁木齐祥福条形码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4 08:59:0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品乌鲁木齐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推广商品条码使用,促进商品条码的信息化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注册、编码、印刷、应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商品条码,是由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及其对应代码组成,表示商品特定信息的全球统一标识,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单元、位置等的代码和条码标识。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是全省商品条码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商品条码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的管理。县级以上卫生、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商品条码有关工作。第四条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设在本省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编码分支机构)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职责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应技术服务。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将推广应用商品条码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并实施部分重要产品质量跟踪和追溯制度。第六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在生产、销售以及运输、仓储、配送等现代物流管理中使用商品条码,采用国际通用的商品条码技术,加快商品流通与服务贸易的信息化发展。

第二章注册、续展、变更和注销第七条厂商识别代码是商品条码的重要组成部分。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先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经核准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后方可使用商品条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需要使用企业集团开发、生产、管理的统一品牌同类产品的商品条码可以除外,但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标注在商品或者包装上并按规定向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第八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下列预包装产品应当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一)食品;(二)玩具;(三)日用化学品、农药;(四)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五)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预包装产品,是指经预先定量包装或者装入、灌入容器内向消费者直接提供的产品。生产前款规定的预包装产品的企业未在其产品标识中标注商品条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0个月内标注商品条码。第九条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编码分支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填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注册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并提供复印件。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的,签署意见并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初审不合格的,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将申请资料退给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条经获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申请人,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发给《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以下简称《系统成员证书》),取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一条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2年。系统成员应当在厂商识别代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续展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由编码分支机构报请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核准,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系统成员资格。第十二条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时,应当自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证明文件和《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三条系统成员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应当自停止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系统成员证书》到编码分支机构办理注销手续。依法被撤销、解散、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系统成员应当同时停止使用商品条码并按照前款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第十四条已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第三章编码、设计和印刷第十五条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商品条码印刷面积超过商品包装表面面积或者标签可印刷面积1/4的,系统成员可以申请使用缩短版商品条码。缩短版商品条码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第十六条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并自编制之日起30日内报编码分支机构备案。系统成员应当制定商品条码管理制度,明确商品条码工作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建立商品条码管理台帐,管理人员应当掌握商品条码技术的相关知识。第十七条从事商品条码印刷的企业(以下简称印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经营许可。(二)具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的技术人员和设备。(三)具有健全的商品条码印刷质量保证体系并有效运行。(四)具有商品条码印刷质量出厂检验能力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机构代为检测。第十八条系统成员应当委托具备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印刷企业印刷商品条码。鼓励印刷企业申请取得国家确认的商品条码印刷资质,获得资质的企业可以优先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刷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境外同等效力的备案文件并复印存档备查,存档期限2年。印刷企业不得为无《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的委托人印刷商品条码,不得将委托印刷的商品条码提供给非委托人。第二十条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印刷质量符合商品条码的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二)伪造、冒用商品条码或者将其他形式的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三)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第二十二条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并将委托方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第二十三条在本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应当自使用之日起3个月内持该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到编码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由编码分支机构将备案材料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并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商品条码除外。第二十四条经销企业采用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自动化扫描销售系统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经销企业应当建立商品条码的查验制度,查验与所销售商品使用的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并登记备查。生产者应当向经销企业提供有效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备案文件。第二十五条经销企业不得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含备案)的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冒用商品条码以及将其他形式条码冒充商品条码的商品。第二十六条经销企业不得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方收取进店费、上架费、信息处理费等费用。第二十七条经销企业需要在企业内部对再加工、分装或者非定量包装的商品使用店内条码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编制、使用。已经标注合格商品条码的,经销企业应当直接使用商品条码。第二十八条编码分支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在商品条码日常管理中做好下列服务保障工作:(一)宣传商品条码应用技术及发展动态,指导商品条码及其国家标准的具体实施。(二)建立商品条码查询系统,及时公布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和备案的商品条码、境外注册条码的情况以及取得商品条码印刷资质的企业名单等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三)提供相应的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四)推动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经销企业等商品条码使用者之间的技术交流与信息化管理手段的广泛应用。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印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和实施国家及省下达的商品条码监督检查计划,依法纠正和查处与商品条码有关的违法行为,建立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依法设立的商品条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全省商品条码质量的检验检测,公众有权查询有关检验结果。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行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投诉和举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讯地址和电子邮件信箱,依法受理和及时处理投诉与举报。任何使用、印刷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商品条码进行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业、工商等行政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商品条码标注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及消费环节的质量监控体系,利用商品条码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预包装产品逐步建立和实施重要产品质量安全跟踪和追溯制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备案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查验存档的。(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登记备案的。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品条码编码、设计不符合国家标准。(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商品条码名义收取进店费等费用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二)项行为中有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承印物品。(一)违反第八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标注商品条码的。(二)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承印或者提供商品条码的。(三)违反第二十条规定印刷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依照国家《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依法从事商品条码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本办法所称玩具、日用化学品、农药、电线电缆、家用电器(家用电力器具)、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引用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概念名称与分类范围。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导语: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进入了密集创新和快速扩张的新阶段,成为拉动我国消费需求、促进传统产业升级、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要引擎。

2014年是电子商务发展迅猛的一年,京东与阿里巴巴先后上市,“双11”造出571亿元天量交易额,跨境电商初露锋芒,移动电商迎来爆发式增长。在这一年里,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更是突破了13万亿,其中网上零售额达到了2.8万亿元,增长49.7%,占同期社会零售总额的10.6%。

进入2015年,电子商务发展势头不减,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更是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与贸易流通、工业生产、金融业务等相关领域的联动发展。我国的跨境电子商务、金融电子商务、020电子商务、农产品电子商务(生鲜)等新模式也迎来了爆发期。

我国电商发展存在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商业模式,通过提供新的服务、新的市场和新的经济组织方式,推动传统经济的转型升级,成为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随之而来的,网络上各种违规操作、欺骗消费者、虚假的宣传,无数企业和个人受骗上当也屡屡发生,电子商务质量诚信问题突出地摆在了我们的面前。如何在当前的局面中,迅速建立有效的质量诚信体系,通过现代管理及信息技术,有效地减少及防止不良行为的发生,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

国家大力推动电商诚信水平建设

基于以上问题,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越来越侧重于“质”的提升,即电子商务质量管理及诚信体系的建设方面的进步。为此,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规范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商诚信水平建设的政策和指导文件。

2014年修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2014年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015年国务院发布的24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更是针对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与此同时,所面临的管理方式不适应、诚信体系不健全、市场不规范等问题,提出亟需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综上所述,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如何提升电商市场的诚信水平,创建一个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已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乌鲁木齐条码技术在电商诚信中应用探讨

国务院颁布的《质量发展纲要(2010-2020)》中,明确要求要“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搭建以组织机构代码实名制为基础,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质量信用信息平台,推动行业质量信用建设,实现银行、商务、海关、税务、工商、质监、工业、农业、保险及统计等部门质量信用信息互通与共享。完善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和产品质量信用信息记录,健全质量信用评价体系,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监管”。

物品编码技术是在计算机的应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是全球通用的、标准化的商务语言,它是为实现对商品信息的自动扫描而设计的,是实现快捷、准确采集数据的有效手段,真正解决了企业对数据的及时、方便、准确传送和有效收集及记录的问题,是企业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也是连接上下环节中数据传送的纽带,可实现产品的追溯管理。

采用物品编码标识及统一的编码标准,是实现物品自动识别、信息系统互联的一个必要前提。

通过电商企业在线上线下采用统一的物品编码标识标准,整合上下游商家和产品,避免了众多互不兼容的系统所带来的时间和资源的浪费,降低运行成本,实现信息流和实物快速、准确地无缝链接,更主要是通过统一的编码标识,也就相当于给电商所经销的商品赋予了一个全球通行的合法“身份证”,不仅在全球任何国家和地区通行无阻,而且在电商诚信体系建设上有了可追溯性,实现对商品信息的查验。

对电子商务企业管理来说,无论是产品、包装箱、仓库、订单还是贸易各方,都可以通过商品条码、全球位置码(GLN)、箱码等GS1统一编码标准来标识,使供应链上下游两端的信息互通、仓储物流运输等各环节信息进行对接,全程对电商经销的产品进行自动化、可视化的监控管理。

在电商交易平台上,通过全球通用的编码标识,使得电子商务交易企业双方的身份一查便知,最终实现身份真实、信息透明、数据共享、网络监督、环境可信的电子商务。

此外,通过商品唯一编码采集、关联电子商务生命周期中生产、检测、销售、物流等质量追溯信息,应用移动物联网、二维码等技术,将电子营业执照查询、编码查询、产品查询、标准查询、追溯查询、防伪查询、保质期查询等电子商务商品追溯信息融合,并与物流快递配送信息系统进行信息对接,建立信息追溯服务平台,可在电子商务产品追溯信息的基础上,提供追溯验证、追溯分析、商品验证、品牌服务等功能,提升电子商务企业的诚信水平。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信息化大潮的汹涌澎湃,人们对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乌鲁木齐条码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下面为读者更深一步的阐述如何选购条码设备。什么是条码?条码是由一组按一定编码规则排列的条、空符号,用以表示一定的字符、数字及符号组成的信息。条码系统是由条码符号设计、制作及扫描阅读组成的自动识别系统。

应用条码的好处:

1.可靠准确;2.数据输入速度快;3.经济便宜;4.灵活、实用;5.自由度大;6.设备简单;7.易于制作。条码技术应用在不同的场合,应选择不同的条码阅读器开发条码仓储管理系统,往往需要在仓库内经常清点货品,相应要求条码阅读器能方便携带,并能把清点的信息暂存下来,而不局限在计算机前使用,选用便携式条码阅读器较为合适。在生产线上使用条码采集器时,一般需要在生产线的某些固定位置安装条码阅读器,而且生产的零部件使用条码阅读器比较合适,如激光枪式、CCD扫描器等。在会议管理系统和企业考勤系统中,可选用卡式或槽式条码阅读器,需要签到登记的人员将印有条码的证件插入阅读器槽内,阅读器便自动扫描并给出阅读成功信号,从而实现实时自动签到。

当然,对于一些专用场合,还可以开发专用条码阅读器装置以满足需要。条码打印机可以选用一般打印机或专用打印机专用打印机有多种,例如斑马Z4000打印机,其最大打印宽度104mm,长度990mm,采用ZPII编程语言(通用于所有Zebra打印机),适用于各种标签打印,可识别一维条码(11码,39码,93码,C128码,ISBT128,UPC-A,IJPC-E,EAN-8,EAN-13,Postnet,含2位或5位附加码EAN和UPC,标准25码,工业25码,LOGMARS,MSI,Piessey)、二维条码(CODABLOCK,pdf-417,Code49,MaxiCode,Datamatrix,Uitra-code)。译码范围是选择条码阅读器的又一个重要指标目前,各家生产的条码阅读器其译码范围有很大差别,有些阅读器可识别几种码制,有些阅读器可识别十几种码制。开发某一条码应用系统选择对应的码制,同时,在为该系统配置条码阅读器时,要求阅读器具有正确的译此码制符号的功能。

在物流中,往往采用UPC/EAN码,因此,开发商场管理系统时,选择阅读器时,应能阅读UPC/EAN码。在邮电系统内,中国目前使用的是矩阵25码,选择阅读器时,就保证阅读器该码制的符号。

过去是以手工和纸张为基础的作业方式,甚至还有很多工作靠自己才能完成,在入库、发货、库存方面,每月会发生多个错误,错误发生后,往往需要长时间月来跟踪这些差异,以免扩大其影响。而应用了货仓条形码软件后主要是通过数据采集器把数据及时地送入计算机,无需手工操作和大脑记忆,避免了错误发生。并且在减少操作人员的情况下且库存精度达到百分之百;发货和进货作业的差异率降为零,而且一些劳动量大的工作也压缩了。乌鲁木齐条码技术是保证仓库作业优化,充分利用仓库空间,快速便捷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创汇增值的优先手段。

仓库条形码软件系统集成了软件机软件技术、无线射频技术、条码技术、电子标签技术将仓库管理、无线扫描、电子显示、实时数据传输组成一个完整的仓储管理系统从而提高作业效益,实现信息资源充分利用,加快网络化资源共享进程。在条形码软件运营过程中,支持执行层面中的货品的进货收料、检验、上架(放置)、拆解、拣取、包装、出货、动线活动等提供支持;同时涉及到的空间资源、加工管理、设备资源、EDI等功能为增值服务提供良好的功能;

仓库条形码软件系统可以考虑到与企业其它系统的集成,分别为不同职能管理系统设计数据交互方案和数据接口,提高仓储与供应链的协同能力;在仓库条形码软件运作各环节中,充分考虑到客户具体情况,解决方案在基础功能的基础上将RFID、条码、立体仓库等方式相结合,根据需要可充分实现相关技术在仓储管理中的应用和数据接口,实现仓储高速、高效地自动化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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