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山口条形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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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山口条形码中心

阿拉山口条形码中心

某企业从2002年1月1日开始生产的所有新的产品都使用新的条形码方案。乌鲁木齐条形码的应用在服装上有如下好处: 

1.可靠准确。有资料可查键盘输入平均每300个字符一个错误,而条形码输入平均每15000个字符一个错误。如果 加上校验为位出错率是千万分之一。

2.数据输入速度快。键盘输入,一个每分钟打90个字的打字员1.6秒可输入12个字符或字符串,而使用条码,做 同样的工作只需0.3秒,速度提高了5倍。

3.经济便宜。与其它自动化识别技术相比较,推广应用条码技术,所需费用较长低。

4.灵活、实用。条码符号作为一种识别手段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和有关设备组成识别系统实现自动化识别,还 可和其他控制设备联系起来实现整个系统的自动化管理。同时,在没有自动识别设备时,也可实现手工键盘输入。

5.自由度大。识别装置与条码标签相对位置的自由度要比OCR大得多。条码通常只在一维方向上表达信息,而同一 条码上所表示的信息完全相同并且连续,这样即使是标签有部分缺欠,仍可以从正常部分输入正确的信息。

6.设备简单。条码符号识别设备的结构简单,操作容易,无需专门训练。

7.易于制作。可印刷,称作为“可印刷的计算机语言”。条码标签易于制作,对印刷技术设备和材料无特殊要求。条形码在服装企业的实际应用 条形码在服装企业的应用中根据使用范围不同一般分为商品码和物流码。商品码是企业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后,经批准供产品在商业流通中使用的代表一定商业信息的条形码。商品码主要有EAN-13码。物流码又称内部码,是在服装企业内部使用的代表物流信息的条形码,其编码原则可以由服装企业规定,编有大量有价值信息。如:款式 + 颜色代码 + 规格条码扫描枪将条形码录入计算机后,计算机系统根据编码原则解析条形码中的信息,反映产品状况,从而进行各种控制。一般来讲物流码只在厂内起作用,服装出厂进入商业流通领域后应使用商品码。根据服装企业的实际需要,可能在物流码中含有数字、字符,针对此特点,采用的编码是国际通用的Code 128码,该码制的特点是压缩比高、误读率低、可含有数字及字符。

有的时候在条码生成软件生成的条形码,除了条码软件的设置及扫描设备故障等问题外,造成条形码无法识别,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条形码是否有问题:

1.条形码类型

目前市面上通用的条码类型为Code128、Code39、EAN-13/8、UPC-A/E 等等,如果你打印的条码类型不在这个范围内,你需要开启条码扫描器的其他码制的扫描功能。

2.条形码的缩放比例

有的时候购买的条码标签纸比较小,需要制作的条码标签尺寸较大,为了能完全打印,就把条形码的尺寸缩小了,这时导致普通低精度扫描器无法识别密度较高的条形码,从而引发扫描设备和条码打印内容不匹配等问题。

3.条形码打印质量

条码的黑白线条是扫描识别识读的信息源,打印效果应清晰完整、无明显残缺及溢墨现象。条码打印时,若条形码出现细微残缺及溢墨现象,可以判断打印质量不好,但是性能较好的扫描设备还是可以识读的,若是条形码疵点及污点范围较大,甚至是打印出来的条形码超出了标签纸的边界,则说明该条形码无法识别。

4.打印介质类型

条形码打印介质的颜色、不透明度和光泽度如何,对条码的识别有一定的影响。当识别条码时,扫描光源一般是以45度角入射,而反射光采集角为1.5度,若反射光超过15度范围时,就无法收集到反射光信号,所以要求打印介质具有良好的光散射特性,而不能出现镜面反射。

5.条形码颜色

条形码颜色是影响扫描设备正常识读的因素之一。常规扫描设备光源设置一般为630~700nm的红光光源,射在不同材料和颜色的条码表面反射效果也不同,其中黑色可以吸收红光,而白色对红光完成反射,因此用户打印条形码大多采用白色标签、褐色碳带。(建议彩色条形码使用深色和亮度较低的颜色)

以上就是有关条形码无法扫描的介绍,如果出现溢墨在条码生成软件中设置条宽削减,如果条码内容较多、尺寸较大或者较小可以勾选最优,提高条码的识别率。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条码生成软件的操作技巧,可以到条码生成软件网站查找相应的视频及文字教程。

一、定义

RFID技术,即射频识别,又称无线射频识别,是一种通信技术,可通过无线电讯号识别特定目标并读写相关数据,而无需识别系统与特定目标之间建立机械或光学接触。

条形码技术是在计算机和信息技术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容编码、识别、数据采集、自动录入和快速处理等功能于一体的新兴信息技术。 

二、价值比较误区

无论是石化行业、汽车行业、医疗行业还是航空业、轨道交通业越来越多的行业的开始强制规范其生产流程对相关资产进行识别和追踪,但是并没有规定要使用怎样的技术。这样的情况导致人们将RFID技术和普通条形码的价值进行对比,我们发现企业在在各个方面进行对比,最终都将焦点集中到了成本的比较。

RFID技术本身的价值往往由于过分注重比较两种技术的成本而会被忽略,虽然RFID和条码技术有一些相同点,例如目的都是快速准确的确认追踪目标物体,但是从根本上说他们完全不同。RFID提供了一种自动持续监控和追踪资产的非可视非接触式远距离自动识别技术,而条码需要人工识别后再用读写器扫描才能识别资产,条码还不能被遮挡。

举例分析

当外科手术中发生器械丢失,而该器械有可能被遗漏在病人体内,RFID可以在第一时间提醒医生进行检查,条码却无法做到,这便是RFID所体现的价值。当然,我们通过对手术器械RFID实时数据的统计,第一时间便知道哪些手术器材使用概率高,频次多少,对于我们未来资产统计管理也同样提供了清晰的统计数据。

三、RFID技术与条形码的比较

RFID与条形码之间不尽相同,这里想说的是在一些项目上同时RFID和条形码也是有可能的。维信通助力电商营销实现防伪溯源系统

项目背景

调查研究报告显示:国内化妆品企业大多已采用电商营销模式,公司总部统一发货,针对不同区域、等级代理商实行差异化拿货价格,但窜货现象时有发生,且由于知名度高,已有假冒伪劣厂商制造假冒产品流入市场,损害广大消费者利益,其退货策略导致有退换假货到原厂家、代理商,直接损害企业声誉及利益。

客户需求

对不同区域和等级代理商需可以差异化后台信息管理

即可防伪又可追溯到具体某件化妆品的信息,如客户、代理价等

对接公司的微信公众平台,消费者扫码、开展营销推广活动。

解决方案

使用RFID无线射频技术 二维码的防伪溯源管理系统

价值体系

第三十四条 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释义】

1. 本条是关于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系统成员。也就是说,只有在已经取得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前提下,才有将其转让的可能,非系统成员不具备从事本违法行为的资格。

3.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系统成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转让他人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转让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允许其他主体以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为基础设计和编制商品条码;二是直接转让自己的相应商品条码,也就是允许其他主体直接使用属于自己所有的商品条码。

4. 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3000元罚款。

本条行政责任的承担没有区分情节或后果是否严重的情况,也没有"可以并处"、"xx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等自由裁量条款,只要出现了违反本条规定的行为,一律应承担本条规定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一方面,系统成员须收回自己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不得再允许他人使用,另一方面,通过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得的违法收入要被没收,并承担3000元的罚款。这种责任在对违法者的行为做出否定性评价的同时,使违法者不能通过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获利,促使其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性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 本条是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条码、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非法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冒充或伪造商品条码的单位和个人。

3.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

1)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包括未经备案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生产者。需要注意的是,系统成员转让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给他人使用的,在按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系统成员的同时,对接受并使用转让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主体,以未经核准注册擅自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处理;

2)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

3)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

4. 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承担本条法律责任的违法主体须依法申请核准注册(或备案),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不得再使用未经核准注册或者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更不得在商品包装上再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伪造商品条码;同时,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30000元以下的范围内给予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释义】

1. 本条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商品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经销者。

3.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经销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的行为。

销售者在经销过程中,商品条码超过使用有效期或被注销的除外。

4. 责任形式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一种: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经销者应停止销售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包括已注销)、备案或者伪造、冒用的商品条码的商品,并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供货商信息,经销者或供货商改正后方可销售。同时经销者应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同类行为;另外,经销者还应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视情况所处的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进店费等不正当费用的,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

【释义】

1. 本条是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2. 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销售者。

3.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

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销售者以商品条码的名义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须具备"以商品条码的名义"这一前提条件。如果销售者并未以这一名义为借口,则向供货商收取不正当费用的行为由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或由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调整。

4. 责任形式

本条规定的责任形式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责任:供货商依法要求退还。这种责任首先不涉及到行政权力和刑事司法部门的直接干预,供货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销售者提出退还要求;其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供货商可依法要求退还,实际上是在支持合法民事权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供货商自由选择权,供货商可以以法律为武器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出于其他考虑不要求退还相关费用。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放弃自己的权利,是法律所不能禁止的。此时进店费等费用的支付视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协议。其三,供货商按本办法规定要求销售者退还不正当费用时,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超越法律界限,对销售者提出过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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